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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你不容錯過!
發布時間:2017-03-27 09:23 作者:zwwy 瀏覽次數:
本文對建筑設計防火以及防火規范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首先分析了《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相關條款上的差異,進而對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重要性以及在防火設計條款上的補充與修訂內容進行分析。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之差異分析
國家立法中明確規定:凡國家標準規范,在效力上是完全平等的。但在特殊規定與普通規定均出自同一機關且內容發生沖突時,應當以特殊規定為適用標準;在新規定與既有規定相矛盾時,則應當以新規定為適用標準。但結合相關法規標準的實際使用情況來看,通用性標準中所制定的某些條款與內容較特殊性標準而言更為嚴格與嚴謹。結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相關標準與規定來看,認為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商存在以下差異性的內容與條款:
1)針對建筑構件耐火標準的規定存在差異
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針對墻體、樓板、梁體、以及柱體等承重性構件的耐火等級標準規定有明顯差異,且《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與嚴謹,體現在消防電梯、防排煙系統、以及火警系統等內容的設置上,故而導致該規范中部分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而言偏低。如《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針對人防工程的設計應當參考現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進行設計,但在人防工程建設標準中則要求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依據,合理設置地上部分與地下人防工程建筑的防火間距,在地面建筑外墻為防火墻的情況下不限防火間距。由于通用性規范與特殊規范在防火墻耐火極限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進而導致地上建筑物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但可能出現無法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的情況。
2)安全疏散規定存在差異
在有關疏散距離、地下室大小、出口可疏散人數、走廊頂端房間疏散距離等方面的規定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均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更為嚴格。
3)消防設施設置存在差異
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防排煙設置必須滿足“內走道長度>20 米”的要求,但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該標準為“>40 米”。
4)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存在差異
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均針對公共建筑地層、上層、乃至展廳的防火分區面積有明確規定,但《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筑面積的規定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提高了1倍左右。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重要性分析
為了有效處理并平衡《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相關條款中存在的差異與矛盾,住房及城鄉建設部于 2015 年 5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既往《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合二為一,通過對相關條款的整合修訂,可適用于各類建筑的防火設計工作。其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解決規范適用性的問題
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適用范圍上具有明確要求。但當前建筑領域工況復雜程度不斷提高,在工程實踐中常常會遇到選用何種規范作為設計依據的問題。為解決該問題,將兩項規范合二為一,在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納入各類工業、民用建筑,統一根據建筑高度進行劃分,從而能夠解決規范適用性方面的問題。
2)解決安全尺度的問題
在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與《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獨立并行的背景下,兩部規范自身均具有合理性、系統性的特點。但綜合對比分析可見,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一些適用于高層建筑防火設計的條款與設計標準設置較多層、單層建筑更低,設防內容還該不夠全面。而將兩項規范合二為一后,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能夠對防火設計的相關問題進行更全面的審視,從而確定更加科學合理的安全尺度。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補充與修訂分析
1)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獨立增設了“滅火救援設施”章節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針對舊規中的消防電梯、消防車道等設置設計標準作出了修訂與完善,如在以下條件中應設置消防電梯:①建筑整體高度>33米;②埋深>10 米;③建筑面積>3000 米² 。同時,消防電梯應當按照防火分區的劃分標準進行設置,至少需要滿足 1 個防火分區設置 1 臺消防電梯的標準。同時,本章節中還針對消防車輛登高操作場地等與滅火救援相關的內容作出了完善,如消防車輛的登高操作場地應當沿周邊長度 1/4 且>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形成,且需要符合“裙房進深≤4 米”的要求。
2)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超高層公共建筑防火要求進行了完善
針對當前層高在 100 米以上的超高層公共建筑而言,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對樓板結構的耐火極限自舊規中的 1.5 小時提高至 2 小時。同時,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超高層公共建筑避難層防火要求作出了完善:①第一避難層樓地面與救援場所地面高度距離應>50 米;②兩相鄰避難層間高度差異應<50 米;③避難層進入樓梯間入口、疏散樓梯位置應當增設明顯的警示標志;④消防標志備用電源連續供電時間應>1.5 小時。
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集中體現了在建筑火災防控領域中所取得的理論成果與實踐經驗,將舊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進行了整合優化,在建筑防火設計領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深入理解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于最大限度規避建筑火災隱患,提高火災抵抗能力有重要意義,值得引起重視。